智读案例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拖欠的工资谁来支付?

基本案情
发展经过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工作时发生的该事故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钏公司),经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张某为伤残九级。
某钏公司一直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且未缴社保,张某于2024年4月15日向某钏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某钏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类工伤待遇280,955元。
某钏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张某主张的月均工资10000元的标准有异议,应按合同较低标准计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指引提示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全部待遇,依法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重点是对劳动者真实工资的司法认定标准。用人单位试图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固定工资作为计算赔偿基数,且存在通过关联企业拆分、分散支付工资的显著行为。对劳动报酬的认定,不能拘泥于单一合同文本或单一支付主体。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劳资双方真实合意、实际发放主体及最终支付总额,以及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水平。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警惕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转账、现金支付或虚构报销等方式拆分工资。此类操作实为恶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将导致养老金、医保报销及工伤赔偿等待遇严重缩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如经济补偿、工伤索赔),单位往往仅按合同“低薪”赔付,但司法实践明确以实际总收入为准(含微信约定、银行流水等证据)。请保存好所有工资流水(含关联方转账)、书面约定及沟通记录,以便后续依法维权。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椰聪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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