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读头条丨新修订公司法7月1日即将实行,企业将迎来重大变革!
注意!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衔接规定近期也正式出台,《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存量公司实施“3+5”调整安排、减资特别处理、调整处理出资期限和数额异常公司、公示信息要求等方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近期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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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公司
实施“3+5”调整安排
Q1:请问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注册资金到位时间是怎么算,有人给我们老板说是按公司成立时间算起,这个说法对吗?
A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需要区分情况:
(1)存量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即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公司法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举例:某有限公司2016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实缴5万,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2046年,此情形企业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过渡期限内,调整认缴期限,调整到2032年6月30日之前任何一天。
(2)增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3)新设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股款。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法律法规特殊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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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特别处理
Q2:2015年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没有实缴到位,现就未出资部分减资应如何处理?
A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减资注意事项:
1、减资会影响企业资产、注册资本。企业需考量招投标、行业标准等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自然人股东同比例对已实缴资本部分减资,减资收入未超过实缴金额,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减资收入超过实缴金额,超过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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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处理出资期限
和数额异常公司
Q3:公司注册资金写多了,能不能调整?
A3:规定中明确了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
(1)存量企业,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是出资额超过10亿元的,公司登记机关会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2)新设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特定情况,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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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
Q4:企业未按期出资,后续对企业有何影响?
A4: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司登记机关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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