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读政策丨上海年休假、婚假待遇


关于上海年休假、婚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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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为: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可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职工在依法享受婚期间,工资计算基数为其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图片丨壹图网
编辑丨中智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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