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未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调岗,员工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2日,黄某某入职H公司处担任高级结构设计师岗位,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23日,H公司公司工作人员通知黄某某,将黄某某调整往另一子公司处任职,黄某某未同意该次调动,后一直在原岗位上班。2020年4月30日,黄某某与其他工作人员就工位使用发生争执。当日,H公司出具《关于公司个别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处分决定》,以黄某某态度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在公司喧哗,影响恶劣为由给予扣罚奖金的处分。
2020年5月6日,黄某某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定H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5月22日,黄某某通过内网操作系统向H公司发送邮件,以H公司存在克扣工资及违法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5月30日,H公司、黄某某之间办理离职确认交接,H公司也出具了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H公司支付黄某某4月份奖金10650元、经济补偿36625元。H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H公司主张黄某某上班期间工作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时间争吵喧哗,影响恶劣,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制度规定行为,因此扣除黄某某部分奖金,但并未举证证明;至于H公司主张黄某某不服从调岗的情况,该调岗系H公司在未与黄某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且拟调整的岗位与黄某某专业知识及之前从事的工作岗位差距较大,加之H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某无法胜任之前工作岗位,故H公司单方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对于H公司指出黄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与同事发生争吵,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对公司工作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导致该次争吵事由的出现,亦有H公司的原因,故一审法院对于H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H公司应属于违法调岗的行为、黄某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H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判决:一、限H公司支付黄某某2020年4月份工资差额10650元;二、限H公司支付黄某某经济补偿36625元。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H公司与黄某某未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无不当,H公司则应继续为黄某某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而H公司将黄某某的工位交由他人使用,导致黄某某与他人发生争吵,H公司亦存在一定过错,且H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黄某某存在工作消极、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其争吵行为对公司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实质性影响,H公司据此扣罚黄某某奖金,确有不当,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H公司补足,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黄某某以H公司克扣工资、未经黄某某同意变更工作岗位为由提出解除H公司的劳动关系。如前所述,H公司未依法向黄某某发放2020年4月的奖金属实,且单方面调整黄某某的工作岗位,应属违法调岗。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判决据此判决H公司支付黄某某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湘01民终4960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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