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护廉”号】党纪学习教育|逐章逐条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中电互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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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通过设定严格的处分规定,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党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建党原则,是我们党在带领全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得出的重要经验,是每一个共产党人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要求。每一个党的组织、每一名党员干部,无论处在哪个领域、哪个层级、哪个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决不允许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出明确规定。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危害极其严重,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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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公开发表、传播、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论,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贯彻落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章总纲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党章第三条将“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加以强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一切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实质上是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扰乱人们的思想,必将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影响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应当追究纪律责任。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这里规定的违纪行为,是站在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上,从根本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说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传播和帮助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言论行为。“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发布、播出、刊登本条第一款所列言论的信息,出版刊载本条第一款所列言论的出版物,举办发表本条第一款所列言论的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提供场地、资金、宣传等方便条件。党组织有本行为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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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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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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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是本条第一款“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该款规定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行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不构成违纪,以往此类行为通常是依照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按照违反党的政治规矩性质定性处理。
二是关于“政治骗子”的认定。“政治骗子”是指通过冒充或虚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消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政治骗子”行骗的套路通常是虚构特殊身份背景,散布所谓“内幕消息”,把自己包装成“有来头”的神秘人物,故弄玄虚骗取信任,进而骗钱、骗物,甚至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等。在问题处置线索、案件查办中,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政治骗子”的身份伪装:虚构本人身份;冒充领导干部身份;冒充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虚构领导干部的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等密切关系;冒充或虚构专家、学者、“大师”等特殊身份或政治背景;其他通过冒充、虚构方式,诱使他人误信具体特殊政治背景和身份。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研判“政治骗子”的行为包装:伪造领导干部的题词、书画或者合影照片、音视频材料等;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营造掌握所谓“内部信息”的假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组饭局”等方式营造领导干部为其“站台”的假象;通过乘坐高级轿车、穿着名牌服饰、出入高档场所等方式或者借助党政机关周边环境包装身份、营造“有实力”的人设;其他营造假象行骗的行为。
三是准确把握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的动机目的和行为表现。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主观目的一般是为了在政治上搞投机钻营,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表现:一是搭“天线”跑官要官。有的党员干部不安心本职工作,企图通过“政治骗子”的所谓“人脉资源”,为自己的职务提拔、岗位调整“铺路搭桥”。二是找关系“消灾解难”。有的党员干部触犯党纪国法后,不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却将希望寄托于通过“政治骗子”找人疏通关系,企图逃避惩处。三是其他不良政治目的。比如,有的猎奇心理较重,为打探所谓“内部消息”;有的为谋求荣誉表彰、捞取政治资本;有的为满足结交权贵的虚荣心,给自己营造声势。
四是关于被“政治骗子”利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心术不正、官迷心窍,不把心思用在干好工作上,而是处心积虑投机钻营,搞攀附、找靠山,妄图得到“贵人”的帮助走“捷径”,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晋升,以致掉入“政治骗子”的“陷阱”,被“政治骗子”利用,成为“政治骗子”攫取巨额非法财物,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要官”或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实则反映出这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淡薄、纪法底线失守,野心膨胀、贪欲横生,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道“抄近道”,肆无忌惮弄权谋私,勾兑“政治利益”,属于典型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行为,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和声誉,政治危害极大。
五是认定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均要求党员干部具有谋取不正当政治利益的动机,主观上明知其结交的对象系“政治骗子”,或者根据结交对象的行为表现应当知道其系“政治骗子”。
六是注意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搞投机钻营行为,与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区别。两者之间不存在条规竞合,在通过搞政治投机谋求职务提拔重用或者其他政治利益方面,前者是通过结交“政治骗子”的方式,不可能实现其目的;而后者是通过与党员领导干部搞人身依附关系,有可能实现其目的。在结交对象上,前者结交的是“政治骗子”,且在结交后主观上已经对此明知,但抱有幻想;而后者结交的是所谓有“后台”的党员领导干部。
七是注意收集固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证据。实践中,可以根据党员干部与“政治骗子”交往的时间长短、密切程度、是否利用职权违规为“政治骗子”谋利、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时间较短,发现被骗后及时终止交往,或者未给“政治骗子”办事谋利,情节轻微的,可统筹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悔过表现、查处效果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八是查处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案件,要深入核查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实践中,“政治骗子”在党员干部落入圈套后,往往会提出各种请托事项,利用党员干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政治骗子”还惯用“组饭局”“攒人脉”等方式,通过受骗的党员干部,不断扩展“围猎”对象。因此,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深挖背后的请托事项、利益勾兑、团团伙伙、被骗巨额钱款来源等问题,查明有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和其他涉案人员。
九是要全面充分评价结交“政治骗子”案件。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政治骗子”在组织人事、审批监管、资源开发、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已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如情节较重,仅单独认定构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或者其他性质违纪违法行为,不能体现其违纪违法问题全貌,不能完整、充分、全面反映其行为本质和政治危害的,根据充分评价原则,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对公职人员从严监督管理的要求,在定性处理时,对其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结交“政治骗子”行为和其他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认定,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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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贯彻执行。”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明确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着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危害极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是不同的。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本条共三款,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此次修订《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由原来规定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调整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更加凸显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政治危害,进一步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中对此类行为必须要严肃查处的鲜明执纪导向。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突出表现形式。主要是党中央决策部署一经作出,第一时间即明确表示要坚决贯彻执行,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实际是有口无心“空对空”,不用心、不务实、不尽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说起来重要、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挡”。
二是关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的区别。这2类行为均要求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方予以追究党纪责任,但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前者是只表态不落实,只喊口号不见行动,也就是说完全不落实;后者是落实上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
三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属于在政治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本质上是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实践中,除《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列举的情形属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形式外,《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等条款列举的情形,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本条第三款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条款。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局部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行政权力干涉市场,操纵市场,设置市场障碍,破坏市场机制,限制非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部门只顾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地方保护主义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只顾地方,不顾中央;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局部利益,甚至无视党纪国法。对此,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针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明确给出了处分依据。即: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广大党员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要有大局意识,善于从全局高度、用长远眼光观察形势,分析问题,善于围绕党和国家的大事认识和把握大局,自觉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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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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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此次《条例》修订,将2018年《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情节较轻”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更进一步明确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危害。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阳奉阴违的“两面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义务。从行为构成来说,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表面上遵从、暗地里违抗,是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
二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与自行其是以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这三种违纪行为之间的区别。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自行其是行为表现为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连表面上表态执行落实都没有做到,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则表现为表态调门高、口号喊得响、行动不落实,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而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表现为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表面上表态坚决落实,但背地里却拒不执行,应当区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关于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误区。监督执纪中发现,有的纪检机关没有准确把握此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将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混同于实践中通常所讲的“两面人”,离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这一前提,去错误认定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其中主要有三种突出的错误认识:第一种是将党员干部台上大谈廉洁、台下大搞腐败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警示教育大会上、在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大谈廉洁,立案后查实其严重违纪违法等。第二种是将党员干部高举党章谈信仰、暗供佛龛拜鬼神的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理想信念方面,表面上高谈马克思主义,背地里却一心向往西方自由主义。第三种是将党员干部在不涉及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方面表面的表态行为和内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机械组合后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如在多个场合高调标榜自己“绝不为亲友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背地里却支持纵容多名亲属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搞经营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面对组织多次教育挽救,肆意编造谎话,企图骗取组织信任,谎称自己在生活作风上“向来洁身自好”,私下却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再如,谎称自己在北京工作多年“还是无房户”,实际上其不仅取得了政策性住房,还无偿占用下属单位房产;称在打高尔夫球问题上要“立行立改”,却在组织谈话几天后即继续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以上这三类行为均不符合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能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其中第一种行为如能够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基本上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这显然不符合《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容易造成认定上的泛化和处理上的失当;第二种行为如能够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则被立案查处的党员干部只要信仰宗教或者搞迷信活动的,均可以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显然这种情况不属于政治上蜕变的突出表现形式;第三种行为属于欺骗组织,尚未达到政治上蜕变的程度,也不应当认定为阳奉阴违的“两面人”行为,但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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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和匿名诬告、有意陷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党章第四十条规定,“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实行举报制度,目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发现有的党员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有的政治品行恶劣,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不择手段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编造虚假举报、散布不实消息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当事人受到伤害,也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危害党的团结统一。
本条第一款强调制造、散布、传播的是“政治谣言”,危害的是党组织,给党组织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第二款针对的是“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违纪行为仅限于“制造”而不包含“散布、传播”,这些行为属于“政治品行恶劣”,不符合党员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造成了损害或不良影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理解和把握“匿名诬告陷害”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匿名诬告陷害的界定。“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是“七个有之”之一,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其中反映问题的方式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规定的,即属于匿名诬告陷害。需要指出的是,匿名诬告制造的谣言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政治谣言”,且仅限于制造,不包含“散布、传播”。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
二是关于匿名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检举控告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息。对检举控告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第八章还专门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作出具体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准确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需要指出的是,如系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关于澄清正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通报情况;(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的落实。
本条所指“重大政策问题”属于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部门或者地方的党组织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无论相关决定和主张是否与党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即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需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对外发表主张”指的是对党外。这里的党员一般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有的对于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遮遮掩掩、语焉不详;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我行我素,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
《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使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这里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了党中央以及省部级党委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巡视巡察工作,亲自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并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要切实运用好巡视成果,把解决问题的担子压给被巡视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加强督察督办,推动解决问题,巩固巡视成果,因巡视成果运用不到位又发生重大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巡视成果落到实处。
党章对巡视巡察工作作出专门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开展巡视巡察和整改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详细规定了干扰巡视和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的6种具体情形,即(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并规定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看,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的腐败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顺利开展,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情况,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对巡视巡察组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编造理由不提供,或者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或者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甚至拒不提供;有的堵截干部群众到巡视巡察组上访,或者组织非正常集体访,或者制造突发事件,或者对巡视干部进行诬告、恐吓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有的责任担当不够、对整改工作敷衍应付走过场;有的不敢较真碰硬,对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有的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等等。巡视是政治巡视,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关于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每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尤其是在党组织审查处理其违纪行为期间,更应该对自己犯的错误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如实坦白,积极协助组织及时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包庇同案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的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对于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执迷不悟、拒绝挽救,对抗欺瞒组织、负隅顽抗到底的,必须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行为和为反党集会、游行、示威、宣讲活动提供支持行为,以及未经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非正常聚众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有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有责任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对一切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均应予以抵制和反对,并进行坚决的斗争。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敌视政府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一般成员的界限。“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人。“骨干分子”,一般是指虽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但在组织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了中坚、骨干作用的人。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会道门”,主要是指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会门、道门等秘密结社组织。“邪教组织”,主要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组织。要区分会道门活动与一般迷信活动。前者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动宣传,制造混乱;而后者属于文化落后,缺乏科学知识,对二者处分依据的党纪条款不同。还应当注意,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行为,以及违反民族政策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们事业必定胜利的基本保证。作为党员,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致力于维护民族团结。对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必须予以严肃惩处。这既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的需要,也是维护民族团结的需要。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之外的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款规定的是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以外的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政策。
要区分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的界限,体现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对于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行为,以及违反宗教政策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策划、指挥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这里的“利用”,主要是指利用宗教活动进行招摇撞骗,蛊惑群众,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行为。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款规定的是有除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领导、破坏民族团结以外的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如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或者干涉宗教团体的正当教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惩处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各种具体的违纪行为。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者、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者的界限,体现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是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共产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理想信念的灵魂”“我们要全面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仍然要学习马克思,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不断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更有定力、更有自信、更有智慧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轮始终沿着正确航向破浪前行”。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之一,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
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根据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决定把他除名。而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危害十分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把一贯的政策要求在条例中固定下来,对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证。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组织迷信活动的行为,包括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规定的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要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与一般参加人员以及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区分开来。对一般参加人员,只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才给予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也要把组织、参加迷信活动与利用迷信活动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伤害他人性命的行为区分开来,后者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与2018年《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相比,此次修订增加规定了“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个人搞迷信活动”,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违背了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的要求。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门强调:“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二是增加规定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将使监督执纪更加精准,避免了以往对党员领导干部只是个人偷偷搞迷信活动,却被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的问题。
三是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与《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迷信活动”、第二款规定的“参加迷信活动”相比,后两者均系多人参与搞迷信活动,其中“组织迷信活动”者具体策划、领导、指挥迷信活动,性质较为严重,相应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参加迷信活动”者则没有“组织迷信活动”者造成的政治危害大,相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其中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党纪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主要包含两大类行为,第一是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第二是组织、参加、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利用宗族情感,煽动本宗族成员以群体对抗、聚众闹事等方式,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影响党和国家决策部署落实,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危害严重。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系到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组织、利用宗族势力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于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与其他参加人员的界限。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尤其是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党员,更要以教育挽救为主,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严惩极少数、团结大多数的政策。还要注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组织、利用宗族势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党纪责任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及帮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有申请政治避难、外逃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是指党员以所谓的“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是指党员违纪之后,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有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在国内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言论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款规定的是对故意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为上述行为人提供有助于其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反政府言论得以实现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资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偷渡、为其提供信息、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解 读
本条是关于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涉外活动是为国家最高利益服务的,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在什么时候,作为一名党员,在涉外活动中都应该注意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绝不能做任何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事情,否则就要受到严肃的惩处。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言行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该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
解 读
本条是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党章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问责条例》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
从近年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曾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腐败,抓队伍腰杆不硬,奉行好人主义,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有的管辖范围内明知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对违纪违法干部纵容默许;有的重业务、轻党建,管党治党严重失职失责,监督管理不力,对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等,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并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解 读
本条是关于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第三十二条将“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列为党的一项基本任务。第三十六条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专门强调“坚持原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职责,怕得罪人,当老好人,当太平官,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甚至捂着、盖着,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丧失了党性原则和立场,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给党造成严重损害。《条例》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提供保障。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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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违反党的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的规矩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纪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这些是成文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内规矩,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受到党纪惩处。
本条规定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所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还应当区分本违纪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把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原来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明确规定为纪律,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违反了这些规矩,就要适用相应的处分条款。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在其他条文不能涵盖的时候,才予以适用,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还要注意本条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纪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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