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热点问题解答(四)
如何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单一贸易窗口相关功能办理。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并通过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区外企业如何申报办理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生产企业出口哪些货物能够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材料有哪些?
答: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备注: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份
(2)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1份
(5)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
(7)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
(8)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
(9)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10)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11)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2)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3)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4)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
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份
(16)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备注:电子数据1份
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
(17)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备注:电子数据1份
(18)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
《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1份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1份
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
(19)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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