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快讯|美国对中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商品加征关税引发反制措施

1个月前 (03-30) 阅读数 15 #财经

美国政府近日宣布,从2025年2月4日起,对中国、加拿大、墨西哥的进口商品加征10%或25%的额外关税;其中,对来自中国的所有商品将加征10%的额外关税。中国于2月4日发布公告,宣布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按10%或15%加征关税。


此次加征关税的影响不仅限于上述有关经济体,更将波及全球产业链。有关企业需要重新评估其供应链,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原有的采购、分销或生产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实施贸易和关税规划策略。



美国加征关税政策概述


此次加征关税的相关规定来自2025年2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发布的三项行政命令,其法律依据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1977年)。该法律允许美国总统根据“国家紧急状态”对进口进行监管,以采取“应对来自美国之外的、任何异常情况的、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产生的威胁”。


根据上述行政命令,从2025年2月4日起,下列进口商品将被纳入此次加征关税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加征关税的行政命令没有对申请排除关税的程序作出规定,美国政府也尚未表示有设立相关排除程序的计划。


关于加征关税的行政命令还包括以下规定:


  • 加征的关税将无法适用有关的退税规则。


  • 加征关税的商品将不得适用有关800美元以下进口商品的关税免除规则。


  • 即使受加征关税影响的商品以保税状态进入美国自由贸易区(FTZ),但在商品提离自由贸易区时仍根据原实际入区状态判断是否属于加征关税范围;因此,将适用于加征关税的组件和材料进口至美国自由贸易区以用于美国境内的生产活动,无法起到减少或消除加征关税的效果。


  • 美国总统可以调整加征关税的金额或商品范围,以应对中国、加拿大、墨西哥将采取的反制措施。


  • 个人通信、人道主义捐赠、出版物、电影、照片、光盘、艺术品等信息或信息材料,以及个人旅行相关等可豁免于加征关税。



反制措施


中国方面,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1号,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下列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 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

  • 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

与此同时,中国已将美国征税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加拿大在2025年2月1日宣布了其反制措施,包括发布“美国附加税令(United States Surtax Order)(2025)”,自2月4日起对价值约300亿加元的多种美国商品加征25%的关税;此外,加拿大表示在21天的公众意见征求期满后,将扩大加征25%关税的美国商品范围,追加涵盖价值约1,250亿加元的美国商品。墨西哥也在2月1日表示,计划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应对美国的加征关税政策。另据报道,在美国加征关税的实施前夕,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达成一致,美国对前述两国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将暂缓一个月执行。



应对建议


建议有关企业尽快对其供应链展开全面的战略性评估,将各国已经公布的海关与贸易政策以及未来的潜在反应和政策趋势纳入考量因素,为后续拟定供应链调整方案和贸易规划打下基础。鉴于有效的贸易规划需要协调企业内部多项职能部门(包括税务、财务、供应链、制造等)资源,相关工作宜早不宜迟。在关务管理端,有关企业可以尽快开展的具体工作包括:  


  • 通过分析进出口的申报数据,全面了解供应链和进出口活动;

  • 通过情景规划量化受影响的风险(包括美国进口加征关税和其他国家潜在的反制措施);

  • 分析进口价格以识别其中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分,有效管控关税成本;

  • 评估转让价格以确定合理利润水平,并在合适的情况下运用相关的美国海关程序报告转让定价调整并实现关税退税;

  • 合理运用首次销售规则降低美国进口税基;

  • 评估适用现有的各类关税减免政策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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